>>您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 -> 2021 -> 建设“三地”法院 护航法治宁夏 -> 以案释法
守护消费安全 践行司法为民
全区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2022-03-25 15:20:12   
2022-03-25 15:20:12    来源:宁夏新闻网

  人民法院报记者 马 荣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近年来,宁夏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坚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立足审判密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网,妥善审理化解各类服务消费合同纠纷和侵权案件,有力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障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又到一年“3·15”,本期专刊征集全区各级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理,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营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购买有禁止添加材料的食品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被告安徽某公司在被告北京京东公司的网络平台经营专营店。原告刘某于2020年1月9日、1月22日在该专营店分两次购买“[年货价]日本奈良金箔樱花酒原装果酒玻璃瓶礼盒180ml低度甜酒女士酒”28瓶,共支付货款3440.99元。刘某收到货物后认为该果酒中添加“樱花”“金箔”的成分,而根据相关规定,“樱花”“金箔”均属于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材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安徽某公司退还其购物货款3440.99元并向其给付货款十倍的赔偿款34409.9元,北京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固原市原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某公司销售的果酒成分包含“樱花”“金箔”,“樱花”尚未在我国经批准为新资源食品原料,亦未列入《国家新资源食品目录》。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明确答复“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该果酒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北京京东公司在网站上公布了安徽某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尽到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尽的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及信息披露义务。故判决安徽某公司向刘某退还货款3440.99元并给付货款十倍的赔偿款34409.9元,刘某向安徽某公司退还货物,北京京东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的日常消费模式,特别是新冠疫情暴发以来,线上购物更加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经营者在果酒中添加“樱花”“金箔”等食品禁止添加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重影响食品安全,法院综合具体案情,支持了消费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的诉求,有力打击了网络卖家利用线上交易模式进行不法销售的行为。

  

【编辑】:胡琴
【责任编辑】:胡琴
【宁夏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nxp到10658000/10655899/10628889】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0-2018 NX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宜居路156号 邮编:750001 新闻热线:0951-5029811 传真:0951-5029812  合作洽谈:0951-603178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64120170001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908244号
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署)网出证(宁)字第008号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50号
工信部ICP备案编号: 宁ICP备10000675号-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060004
法律顾问:言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69511100,15109519190